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49:5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适应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依据修改后的水法、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武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分类及运行管护经费
 
  有的常委会组成员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有关国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分类的规定,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规范,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水利工程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纯公益性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经费依照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水利工程设施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公益性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二、关于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关于依法审核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部门有缺失,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生态环境等部门,并对国家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除外情形作了规范。
 
  三、关于违法建筑赔偿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关于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水法、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内容。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规定,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