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45:24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切实提高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气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气象灾害的种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上位法及我省实际,对修订草案第三条关于气象灾害种类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了“寒潮、低温、大雾”三种气象灾害类型,同时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概念作了修改。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照上位法规定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九条作了修改,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由原来的五项修改为七项,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防御工程和保障措施等。
 
  三、关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气象监测预警机制,根据实际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作细化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补充了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互联网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二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五、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是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一步压实各相关主体责任,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等作出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部分条款作了补充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