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44:58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3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提高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于2017年10月修改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0条,其中删除了4条,增加了2条,修改完善了31条。修订草案增加了气象工作保障大型群众活动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内容,修改完善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修订后的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同时,我委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根据气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条中缺少了“台风、寒潮、低温、大雾”等内容,建议结合甘肃实际补充完善。
 
  2.在修订草案第四条“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前增加“充分”二字。
 
  3.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4.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八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5.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三)项“气象灾害防御关键时段”修改为“气象灾害易发时段”。
 
  6.根据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