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41:08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工作,提升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上位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气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气象工作方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气象工作的公益属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了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的内容。
 
  二、关于气象设施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强化对气象设施的保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二是依据上位法,对气象台站迁建的批准程序等作了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使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气象信息发布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专业气象预报的范围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三是对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播发和使用气象信息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关于灾害性天气种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上位法和我省实际,在条例规定的应当严密监测的重大灾害性天气种类中,增加“低温、高温、雷电、干热风”。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作了修改。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完善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