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40:38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3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甘肃省气象条例》于1999年5月29日颁布实施,并经2002年、2004年、2010年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为加强我省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服务水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36条,其中增加了3条、删除了4条、整合修改了30条。修订草案规范了主管部门名称,明确了气象部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删除了有关防雷防静电的内容,增加了气象保障服务、科技创新应用的内容,调整了部分罚则内容和处罚幅度。修订草案有效衔接了上位法,符合甘肃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同时,我委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根据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修改为“气象仪器、设施、标志、资料、探测环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2.根据气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中缺少了“台风、低温、高温、雷电、大雾”等内容,建议根据甘肃实际补充完善。
 
  3.根据气象法第四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