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39:54

  关于《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气象局局长杨兴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需修订《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按照国家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整体要求,取消“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审批”事项。《条例》需修订与国家规定相一致。
 
  (三)机构改革后的现实工作需要。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原《条例》中相关机构名称及职能发生较大变化,需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随着气象业务发展,需对部分专业表述进行规范。
 
  (四)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通过修订,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提升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服务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气候安全。
 
  二、修订的过程
 
  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调研、收集资料、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对了解到的情况、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修订中予以充分采纳吸收。2021年12月24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12月27日,经省气象局局务会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省气象局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2月28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章节不变,只对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并适当增加条款。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2019年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工作方针”,明确气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方针,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功能。
 
  (二)规范部门名称和立法语言表述。将原《条例》中的“气象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电信”管理部门修改为“通信”管理部门;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表述修改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有关行政职能。取消“从事气象科技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气象信息费”收费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调整、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的政府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
 
  (四)明确了气象部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将雷达、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范围由“山区积雪、森林火情”扩大和规范为“在天气、气候、自然灾害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对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五)强化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依据上位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人影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人工增雨(雪)和防雹等所需经费也可由申请提供服务的委托方承担。
 
  (六)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删除了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处罚,调整了部分罚则内容和幅度,与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