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35:28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有效衔接上位法与国家现行政策,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与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衔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个别条款内容还存在与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残疾人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二是对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三是对残疾人供养的主体、康复医学科室设置的规定作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四是完善了残疾人维权救济的相关规定,并将其调整到法律责任一章予以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二、关于诉讼费减免
 
  省法院建议,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关于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减免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交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关于特殊教育津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保障进行了规范,但前后内容有一定的交叉重复,建议作适当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两款整合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师资培训总体规划。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款)。
 
  四、关于优惠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体育局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给予优惠措施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以及电信、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便利和优惠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三、四款);二是根据我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在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了“举办体育赛事”这一除外情形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