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34:38

  关于《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刘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现就《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3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我省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国家出台了许多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行政法规和新政策。同时,机构改革后,条例涉及的部分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名称、职能也有所调整。因此,根据上位法和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于2021年11月成立工作组,正式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1月,工作组赴张掖、临夏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经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月,向省政府残工委37家成员单位和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通过省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3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努力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关心关爱,强化服务保障,体现公平公正,加大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力度。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47条,修订过程中增加4条、删除4条、修改完善27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同上位法保持一致。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了条例部分条款表述内容。将现行条例第七章“奖励与处罚”中的奖励措施调整到总则中,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处罚内容,在修订草案中不再重复规定。
 
  二是体现“放管服”改革和国家现行政策要求。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审批环节,将残疾人证办理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县级;优化办证流程,实现“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更为方便、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现行政策,修改了“五保户”“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贫困”等不相适应的表述。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名称进行了规范。
 
  三是将有效的工作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增加了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保障的规定;完善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了残疾预防和信息共享制度;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规定;强调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是与相关法规做好衔接。2010年9月《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颁布出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无障碍环境”一章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补充规定。为做好衔接,条例修订草案在第十六条作了指引性规定:“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