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31:2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适应“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新要求,有效衔接上位法与国家现行政策,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白银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靠实其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四条作了修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二是明确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
 
  二、 关于消费者权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鉴于有关个人信息的概念上位法已有明确界定,故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 关于经营者义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补充完善经营者在特定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公用事业服务经营者的明示及告知等义务,同时针对新型服务业发展特点,对快递、网约车的经营者增加相应的管理措施。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二是依据上位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的禁止行为、凭证单据提供、缺陷产品责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格式条款的使用等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是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有线电视、殡葬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安全要求、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消费者明示,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对其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维护服务及提前告知义务等作出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四是对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的服务标准,收件和投递要求,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责任等作出规范;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服务标准、车辆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四、 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完全重复上位法和没有上位法依据的行政处罚,并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同时完善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