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29:43

  关于《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忠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进行了修订。《条例》施行以来,对我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深入,以及多部上位法的修订颁布,《条例》中涉及的部门名称、职能等内容已经与改革实际不相符,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超越立法权限的情形,亟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成立《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启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通过充分研究、论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相关省直部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省消费者协会等40多家单位意见,对合理的反馈意见予以采纳吸收。2021年12月19日,我局党组第27次会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审议。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我局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2月28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在原8章72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删减,修订后共8章6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体对原《条例》第4条第二款、第15条、第33条、第34条、第42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7条、第59条、第68条(现第61条)和第69条(现第62条)内容进行修订,规范部门名称和表述,厘清各部门法定职责。
 
  (二)补充规范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立法技术规范》等,对原《条例》第1条、第12条、第20条第一款、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7条第一款、第56条、第67条、第70条(现第63条)第一款内容进行补充规范。
 
  (三)对部分条款进行删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原《条例》包括第10条部分内容、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等涉及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三包法律责任、侵权证据、缺陷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条款进行了删减。
 
  (四)注重我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对原《条例》第23条关于少数民族的特别规定,第67条第二款(移至现第49条第一款)关于处罚计入信用档案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