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19:5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消费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制定我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专项法规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财经预算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会同白银、张掖两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监督管理职责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及相关部门提出,应当针对目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管职责不够清晰的实际,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具体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范围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按照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等文件规定,对草案第四条作了修改:一是规定省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二是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关于监督管理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立法顾问提出,应当抓住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行、服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实现对预付消费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有效监管。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按发卡数量、规模实行“登记”或者“自主登记”的规定,修改为统一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授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备案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建设,并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举报投诉平台等互联互通,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三是建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管理和余额风险警示制度,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同时规定“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银行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从而有效保障预付资金安全,强化预收资金风险防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三、关于预付消费卡经营行为的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凭据出具、信息提供、记录保存、退卡退款等方面的要求作进一步研究,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明确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的,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与上位法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二是细化了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凭据应当载明的十二项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三是增加了“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此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的内容;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余额退回的具体情形及时限等作了修改完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是对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的查询提供义务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作出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建议,在条例中增设法律责任,对违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以促进单用途预付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了处罚的实施主体,明确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分工实施。二是对不具备发卡资格而发卡或者续卡、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凭据、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或者保存交易记录的违法经营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处罚。三是规定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过程中有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等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