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18:1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3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与此同时,该交易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容易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通过立法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机制和职责范围,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主体通过发行登记、消费卡信息系统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解决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方面亟需规范的问题。体例结构、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明确负责本条例实施的主管部门。
 
  2.建议明确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三条建立风险警示制度的主体。
 
  3.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故障处理、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支持属于具体工作层面的问题,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规范,建议删除。
 
  4.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交易资料保存的规定,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规定进行梳理。
 
  5.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同时,增加一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6.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不得违法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修改为“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