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14:04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5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能源的开发、建设、监督等活动,适应新时期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和节能利用发展的新要求,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和机构改革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武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在立法目的表述中增加“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农村能源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进一步梳理总结农村能源发展管理的新业态、新模式,补充完善有关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开发利用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在条件适宜地区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关于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有关支持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中心,沼气化处理人畜粪污、秸秆、尾菜、厨余垃圾等农业农村有机废弃物的规定与第十二条第二款有交叉重复,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第十四条。
 
  四、关于沼气发电优惠政策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利用人畜粪污、尾菜、秸杆等进行沼气发电的,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款中“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限定条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规定,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三十至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