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20:12:55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2年3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现行《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自实施以来,在促进全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生活用能短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和节能利用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能源的开发、建设、监督等活动,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根据相关法律修改情况和机构改革实际,规范了相关管理部门名称,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删除了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处罚规定,并对技术推广、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和安全监管等方面作了补充和细化。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条中增设“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能源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兜底条款,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条中的“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修改为“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促进农村能源转型发展。”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开发利用农村能源,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服务。”
 
  五、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第三款,内容为“农村能源安全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
 
  六、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农村能源工程的安全运行、使用情况和生产、销售的农村能源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表述,采用指引或者兜底的方式对相关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八、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议结合我省农村地区用能实际,进一步梳理总结农村能源发展管理的新业态、新模式,特别是扶贫电站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补充细化光伏扶贫工程管理、农村供暖清洁替代、乡村能源站建设等相关规定。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