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6:36:27

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0年9月23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2005年9月进行了修正。多年来,条例在加强我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维护酒类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酒类商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放管服”持续深化和机构职能调整,条例中原行政管理职能已不适应现实要求。2021年11月2日,省政府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酒类商品纳入食品范畴进行管理;2016年商务部废止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国家不再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18年机构改革后,商务部门的酒类商品流通市场监管职能移交至市场监管部门,酒类商品的管理部门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我省条例已不适应酒类商品发展和管理要求。修订草案虽然对原酒类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删除,针对商务部门职能调整和酒类商品流通发展实际,增加了有关旨在推进酒类商品流通健康发展的相关内容,但鉴于原条例内容已失去应有的作用,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废止。条例废止后,对酒类的生产、流通等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类专用标准等规定予以调整,不会造成酒类生产、流通等的监管空白。对于新增加的促进酒类流通发展内容是否需要地方立法,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后,可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新的立法项目。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与相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省商务厅于12月28日提出了《关于提请废止〈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报告》,建议废止该条例。
 
  2022年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废止程序事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可征得省政府同意后,终止原议案审议,并由主任会议提出废止议案,同时应向省委报告。2月24日,就条例拟废止事宜向省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汇报。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了研究,并向省委作了书面报告。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建议对原议案终止审议,对《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予以废止。3月24日,常委会第九十七次主任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审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讨论,同意原议案终止审议和条例废止建议,并提出了废止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