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置行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6:34:20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置行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2年3月31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置行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定是依据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定的。鉴于1986年修改的选举法对我省规定所依据的相关内容已经作了删除,应当予以废止。
 
  3月3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该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法规废止后,代表选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即可,不存在因废止法规而出现法律适用空白问题。因此,建议废止该办法。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决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