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6:27:26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11月1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1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自1989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对全省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至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了四次修订,随着机构改革执法体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我省实施办法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统一、不协调等问题。为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遵循地方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我省渔业发展的实际和机构改革要求,明确了渔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涉渔工程专题论证、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养殖投入品监管等内容,强化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职能,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符合实际需要。修订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的“渔业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予以统一。
 
  二、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建议第二章养殖业中增加一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作为第八条,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建议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增加“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内容。
 
  四、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增加“禁止围垦河流”的相关内容。
 
  五、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增加“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相关处罚规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