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6:26:43

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李旺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89年7月20日由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对全省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办法》通过后一直没有大的修订,与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衔接不紧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新的发展理念,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加强保护,需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5月12日,我厅拟定征求意见稿向省直和市(州)有关部门征求意见。6月17日,我厅召开《办法》修订论证会进行论证,会后形成了修订草案。经7月20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于8月2日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审查期间,我厅配合省司法厅召开专家论证会,先后征求了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充分予以采纳吸收。经2021年10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修订草案)》与原《办法》相比,增设了“养殖业”章节,删除了“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办法(修订草案)》共5章33条。
 
  (二)增加了对娱乐性垂钓、规范民间放生行为、推动建立部门合作机制等内容。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取消了关于刘家峡水库的禁渔期、禁渔区的具体规定。
 
  (三)将生产性垂钓视为捕捞渔业列入禁渔范围,对娱乐性垂钓明确规定由所在地出台管理办法。明确了准用渔具目录执行国家规定。
 
  (四)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实行养殖证制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监管,对规范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等作了具体规定。
 
  (五)对涉渔工程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及审查、机构改革后承担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履职作了规定。
 
  (六)为规范水产苗种生产,保证苗种质量,强调了水产苗种生产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为防止养殖生产中外来物种逃逸造成外来物种入侵,规定了养殖外来物种应当遵守的要求。
 
  以上说明及《办法(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