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6:24:05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位法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于12月中旬赴临夏州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2022年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烟草制品的经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和当前烟草专卖经营管理实际,对修订草案第四条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二、关于准运证制度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关于跨市(州)、县(市、区)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申领准运证的规定,与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三、关于执法行为规范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补充完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的职权作了进一步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二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限修改为“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四、关于对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处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有关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处置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整合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修改完善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二是对完全重复上位法的处罚条款予以删除,并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