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6:22:45

关于《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局长师增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巩固完善了烟草专卖制度,加强了烟草专卖管理,增强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法治理念,规范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推进,《若干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烟草专卖法治实践的需求,必须予以修订。一是制定《若干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程度的做了修订,通过修订《若干规定》,可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二是通过修订《若干规定》,可以适应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的变化,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公安、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我省烟草市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三是通过修订《若干规定》,细化、补充监管规范,可以有效解决我省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今年2月,我局成立《若干规定》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班具体负责。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征求了全省烟草系统、14个市(州)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配合省司法厅赴天水等地开展调研,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29日,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审查〈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请示》。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审查期间,我局配合省司法厅召开专家论证会,又先后征求了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修改时充分予以采纳吸收。经2021年10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相关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涉及机构名称调整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扩大执法主体范围。明确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为更好地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条款,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免受侵害。
 
  (四)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取消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的规定,取消按照卷烟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的规定;取消“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签发事项的规定;依照《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加了“明码标价”的规定。
 
  (五)明确了部分案件管辖权。依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明确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处理;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生产企业许可证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管辖权。
 
  (六)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对当事人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案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案件涉案物品,分具体情形明确了处理规则。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
 
  (七)细化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对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非法经营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经营总额”“违法销售总额”的计算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修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相一致。删除了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以及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内容重复的条款。
 
  以上说明及《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