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6:18:34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计量监管体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上位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2022年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禁止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家已经取消了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的规定,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三项关于禁止制造、销售“未经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上述内容。
 
  二、关于强制检定的适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计量管理工作实际,对计量器具接受强制检定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依照上位法,在修订草案第八条中补充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作了“国家对工作计量器具接受强制检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指引性规定。
 
  三、关于监督检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计量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完全重复上位法和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删除,并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同时完善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