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5:37:17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形势与行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及时修订我省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12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临夏州开展了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2022年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变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变更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程序规定不够准确规范,建议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依法到作出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超限超载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的安全管控,根据实际增加有关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即“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三、关于旅游客运
 
  有的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三章第一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中缺少旅游客运的相关内容,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即“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四、关于特殊情况下公众出行的保障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时应急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一条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危险货物运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补充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
 
  六、关于道路运输站(场)的经营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强化道路运输站(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十分必要,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增加两款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的安全检查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等禁止性行为作出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关于监督检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作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以及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六十四条);二是对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六条);三是对没有上位法依据或者完全重复上位法的条款作了删除。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