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5:36:5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11月1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四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1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经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道路运输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化,特别是网约车、网络货运等新型业态的发展,加速了传统道路运输业的调整转型,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理念已发生较大变化,加之出租车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问题亟需法规进行规范,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根据相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机构改革及部门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管理主体,调整了管理范围,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了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加强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变更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变更备案事项应该无需提出申请,建议删除有关内容。
 
  2.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并保持一致。
 
  3.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出申请,规定:“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修改为“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修订草案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5.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向县级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6.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有关车辆应当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因此建议该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对其车辆与驾驶人员实施动态监控”。
 
  7.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设区的市”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市(州)”。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