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5:32:0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维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适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和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对我省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12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定西市、甘南州开展了立法调研,并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2022年3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利用军事工程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不是地方性法规所能调整规范的事项,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款中“军事工程”的表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的发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地震预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对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十分重要,应当严格规范地震预测意见和预报意见的发布活动。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与上位法衔接,补充了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应当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预报意见、评审结果和对策建议的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是明确规定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三是对临震预报的发布及报告作了进一步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三、关于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措施和抗震建材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修订草案中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抗震建材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对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影剧院、体育场馆”,从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四、关于地震小区划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缺失地震小区划图报请审定的程序性规定,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地震小区划图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六十三至六十五条,同时,与相关上位法相衔接,对法律责任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