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5:24:48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11月17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召开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环资委认为,甘肃是草原资源大省,拥有各类草原2.68亿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2%,其中可利用面积2.41亿亩,是我国重点牧区之一。我省草原主要分布在甘南高原、祁连山山地、阿尔金山山地以及北部风沙沿线。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对保护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以及整个黄河、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事关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事关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甘肃省草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草原资源,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草原主管部门和草原管理政策均发生了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要。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后,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共55条,在原文本基础上修改了42条,删除了7条,新增了8条,充分衔接了上位法,规范了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取消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出售须进行培训和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明确了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落实国家草畜平衡制度的内容,提高了超载放牧的行政处罚幅度,符合甘肃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我委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具体修改建议:
 
  1.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草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中的“及时发布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预报”修改为“及时发布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预警”。
 
  3.按照《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修改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有关植被恢复的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4.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5.将修订草案第四十条中草原使用审批权限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