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5:23:24

关于《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宋尚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甘肃省草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机构改革后的现实工作需要。因机构改革“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合并,需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有效承接下放权限的审批事项。
 
  (四)有效解决草原生态环境问题的需要。适当提高超载过牧行政处罚幅度,达到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修订的过程
 
  按照立法计划要求,征求了全省林草系统修改意见,并对甘南、张掖、庆阳、定西、兰州、天水等重点草原区6市(州)及其所属7县进行了重点调研,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于8月13日向省政府提交了《甘肃省草原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稿)》。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审查期间,我局配合省司法厅召开专家论证会,又先后征求了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修改时充分采纳吸收。经2021年10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与监管机构职能实现对接。将原条例中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保留第四条“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与《草原法》保持一致。
 
  (二)征占用草原有关法律概念,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将原条例中的“征用、使用草原”修改为“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和管理主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了因建设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并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四)有效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明确了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
 
  (五)明确草原防火许可事项的审批主体。依据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须经县级以上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
 
  (六)明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植被的职责。明确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植被。
 
  (七)取消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出售须进行培训和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规定。
 
  (八)明确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在管理体制中明确“按规定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照规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法规范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依据《草原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要符合相关规划、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等内容。
 
  (十)有效落实国家草畜平衡等制度。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关于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规定,在优先保护草原生态的原则下,《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合理利用草原。
 
  (十一)适当提高超载放牧行政处罚幅度。为有效解决因超载放牧和禁牧区放牧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根据《草原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适当提高了超载放牧行政处罚幅度。
 
  (十二)按草原防火工作现状增加了“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内容。将草原“扑火”修改为草原“灭火”。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