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2021年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要点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20:30:3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2021年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要点
 
(2021年12月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工作总结
 
  2021年,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等中心工作,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统筹开展涉农立法、监督等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
 
  一、坚持用新发展理念指导实践,牢牢把握“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
 
  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中央决定将“三农”工作重心从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转移,标志着“三农”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方位、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21年,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要论述,找准定位、明确目标、强化举措,坚持以大历史观看待“三农”工作的历史性转移,坚定党对“三农”工作全面领导重要性的认识,坚守地方人大助推“三农”工作的使命,把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目标,把制定促进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清理完善涉农法规体系列为立法工作重点任务,把农业生态保护、农作物种子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农业产业振兴、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监督调研重点范围,进一步理清了新时代做好人大“三农”工作的方向和思路,推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二、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担当作为,积极推动涉农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1年,我省涉农立法项目多、立法节奏快、立法要求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暨立法项目协调推进会要求,积极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进程,圆满完成了年度立法任务。
 
  (一)牵头修订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自主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列入了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修订项目。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修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加强与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等部门的衔接沟通,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于2021年6月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名义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订该条例的议案。条例修订草案着重补充完善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监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经2021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配合修订了5部涉农地方性法规。2021年,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开展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河道管理、防洪、动物防疫、渔业等5部涉农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收到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后,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认真提出审议意见,积极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的相关工作,保证了立法工作顺利推进。在《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省农业农村厅、兰州大学联合开展了立法调研,根据上位法对农用薄膜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和部分政府部门名称职责发生的变化,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修改。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保持与省直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会议审议的相关工作。该条例经2021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通过,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在《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了河道保护治理、河道采砂许可、部门监管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并建议在法规修订草案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范。该条例经2021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了防洪应急管理处置、相关禁止性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指导在法规修订草案中予以规范。该办法经2021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在《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与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国家最新动物防疫政策的衔接等问题。该条例经2021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主管部门职责、养殖规划编制、养殖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2021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该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三)组织完成了21件涉农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任务。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的相关要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21件涉农地方性法规认真进行了评估,分类提出了清理意见。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修订通过5件,初审1件,废止了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不适应我省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实际的《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四)组织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活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围绕制定、修订涉农地方性法规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其中,围绕制定乡村振兴促进地方性法规,重点了解了我省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和突出甘肃特色的内容。围绕制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和修订《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涉农地方性法规,组织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同时,根据全国人大的相关通知要求,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研究讨论,反馈了对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国家修法意向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进行了预评估。
 
  三、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履职尽责,切实增强人大监督调研工作实效
 
  2021年,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围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职、守土尽责,统筹组织开展了相关监督调研活动。
 
  (一)审时度势,牵头组织了动物防疫“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安排,2021年4月至5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协调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先后深入天水、平凉、庆阳等地,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兰州等11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开展了执法检查,听取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了解掌握了全省动物防疫的有关情况。针对“一法一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加强普法教育、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抓好动物防疫关键措施的落实、加大对动物防疫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完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等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经2021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后,连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转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
 
  (二)围绕中心,牵头完成了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的专题调研。为深入了解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情况,切实找准地方人大助推乡村振兴、助力“三农”发展的着力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2021年9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认真总结了各地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在调研报告中指出了思想认识还需要提升、工作落实还需要加强、巩固成效还需要持续等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个方面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调研报告已提请2021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三)聚焦难点,牵头开展了全省“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题调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2021年8月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全省“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从河长体系全面建立、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岸线管控持续强化、保障能力稳步提升、法规体系逐步健全等方面总结了全省“河长制”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分析了爱河护河意识、河流管理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河流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全面落实河流管护责任、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治理保护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智慧水利建设、持续强化宣传引导等对策建议。调研报告已提请2021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四)关注民生,持续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陇上行”活动。为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农业农村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坚持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陇上行”活动,积极搭建工作平台,持续强化对人大农业农村机构工作力量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地方人大助力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2021年4月中旬,在浙江大学成功举办了全省人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组织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人大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和人大农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共160多人参加了培训。在培训期间,重点学习了中央和省委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农业农村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解读了相关涉农法律法规,交流了地方人大农业农村工作,组织学员到“两山”理论发源地浙江安吉余村考察学习,进一步拓宽了大家的视野,明确了奋斗方向和目标,增强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达到了培训预期的效果,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
 
  四、对标对表“四个机关”新要求,持续加强自身建设和服务保障能力
 
  2021年,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明确提出建设“四个机关”的新要求后,更加注重对标对表找差距、学思践悟抓落实。
 
  (一)对标对表政治机关新要求,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严从实抓好党建工作。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坚持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四史”的过程中,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党建工作的过程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一年来,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时报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干部50余人次到浙江嘉兴南湖和“两当兵变”纪念馆等10余处省内外红色教育基地现场教学,选派党员干部20余人次参加领导干部讲党课、党史故事青年说和交通文明劝导、社区环境整治、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等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党员的宗旨意识和使命担当。
 
  (二)对标对表权力机关新要求,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的系统阐释,并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中。一年来,注重通过代表倾听民声、汇聚民智、体现民意,共邀请3名全国人大代表、21名省人大代表参加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和有关会议。在修订6部涉农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充分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对标对表工作机关新要求,深度挖掘工作潜力,努力打造良好形象。强化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按照干部的工作经历、性格特征和业务能力,明确职责分工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努力做到因岗设人、人岗相适、精准用人,让每一位领导同志都有牵头分管的工作,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具体承担的任务。积极支持鼓励年轻干部在立法、监督等业务性工作和党建、协调运转等政务性工作中发挥潜力、勇挑重担,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展示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紧盯人代会、常委会等重要会议的举行,选派有经验的骨干力量提供服务保障,指派专人精心准备提交会议的文字材料,塑造了良好的形象,得到了大家的好评。保持工作的衔接性和连续性。积极配合做好兄弟省(区、市)人大农委来甘考察调研的接待工作,继续保持同全国人大农委、省直涉农部门、各市州人大农委的联系交流,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高质量完成了年度计划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对标对表代表机关新要求,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持续强化作风建设。注重从细处着手,从小事出发,从身边做起,利用到农村、到基层开展工作较多的优势,充分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严格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安排专人持续做好联系村脱贫后的帮扶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开展10余次“察农情、接地气、解民忧”活动,与基层干部群众打成一片,听取意见建议,掌握真实情况,帮助解决问题,促进了相关工作,切实增强了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持续强化作风建设。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022年工作要点
 
  2022年,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三农”领域重点任务,全力以赴做好涉农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
 
  一、立法工作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2年立法计划,持续做好涉农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推动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
 
  (一)组织制定《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做好《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立法调研、草案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按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指导修订一批涉农地方性法规。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提前介入、配合做好《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等7部法规的修订工作,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做好《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研究废止《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鉴于《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多数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也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废止。
 
  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履行程序,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涉农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二、监督工作
 
  (一)牵头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执法检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列为执法检查的内容,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为成员,重点检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法律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我省制定条例时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
 
  (二)深入拓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陇上行”活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陇上行”专项活动。一是选择国内农业高等院校举办一期全省人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能力建设培训班,提升全省人大农业农村机构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二是加强“人大三农工作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陇上行”专题网页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搭建全省人大农业农村工作交流平台。三是结合调研工作了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推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调研工作
 
  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围绕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相关调研。同时,围绕制定、修订乡村振兴促进、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9部地方性法规,适时开展相关立法调研,提出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合理化意见。
 
  四、代表工作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参加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重点活动,注重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按要求做好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积极推动解决相关问题,切实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五、其他工作
 
  (一)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强化理论武装,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切实整改巡视反馈问题,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推进工作有序运行。注重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完成好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继续加强联络协作。配合做好全国人大在我省开展的涉农法律草案的调研、修改和征求意见工作,以及涉农法律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组织召开省直涉农部门立法工作衔接会,通报立法计划,落实立法任务,开展立法培训,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围绕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加强同全国人大农委、省直涉农部门、各市(州)人大农委以及兄弟省(区、市)人大农委的联系交流,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三)持续跟进帮扶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继续帮扶联系村做好脱贫后的巩固提升工作,有效推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