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42:46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1年11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省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和及时。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政策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强化了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修改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符合我省实际,总体可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一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正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上述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对修正草案第二条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规定作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该条增加了“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建议,应当对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正草案第三条,补充规定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的内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使用以及扶持、鼓励措施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正草案第六条,对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鼓励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等内容作了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结合我省实际,同时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进一步合理设定父母陪护假,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据此,省卫健委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建议将修正草案第九条改为修正草案第十二条,将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同时,删除“非独生子女”陪护假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省卫健委的这一建议,对上述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按照实施三孩政策要求,对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的处罚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改为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正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