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41:46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11月17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11月17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对2021年11月15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人口与经济、资源、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国家长期稳健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问题。随着老龄化、少子化社会的形成,国家政策逐步从控制人口增长向促进人口适度增长调整。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发布,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4月修改实施以来,对适度调控我省人口数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全省人口优生优育的需要。为了落实中央政策,尽快衔接上位法,亟需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条例(修正草案)》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着力点,从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优化,加强孕产期保健、婴幼儿照护、托育机构建设管理,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产假、育儿假制度,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负担,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政策。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草案)》文本成熟,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本省实际,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正草案)》的第三条。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将《条例(修正草案)》第七条修改为“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禁止遗弃出生有缺陷的婴儿。’”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