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35:4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贯彻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扩展了备案范围、明确了相关职责、细化了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程序等,总体比较成熟,操作性比较强,对于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工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各专委会、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根据这一建议,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以及审查意见的汇总、纠正意见的反馈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同时,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接收登记机构”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二、关于分送审查程序和时限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分送审查的程序和时限作了修改完善,将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将接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研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建议,增加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内容。根据这一建议,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