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31:25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有效衔接上位法在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作出的重大修改,及时对我省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于10月下旬委托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活动。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统计和土地监测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作出了规定,修订草案缺失这方面的内容,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九条后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土地面积统计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耕地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耕地保护一章中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进行整合修改,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二是删除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协议的规定。三是删除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或者通过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表述。四是在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补充完善了“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和“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五是删除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有关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可。
 
  三、关于建设用地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建议对建设用地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以及农村宅基地标准等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从四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是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增加“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作为该条第二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三是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增加“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内容;在第三款增加“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的表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四是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有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具体标准的规定,在第一款增加“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的规定,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四十六至五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