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30:34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9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9月22日,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9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和征收、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后,我省办法出现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对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环资委认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紧密衔接上位法,优化了文本结构,删除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章节,将原有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拆分为两章,增设了监督检查章节,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内容,规定了耕地保护的基本要求,增加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内容,细化了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审批、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等具体内容,完善了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修订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2.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后增加“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内容。
 
  3.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坚持先保后征原则”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收地农民纳入现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4.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修改为“根据国家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将第三款修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修订草案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前文中无对应内容,建议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