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29:46

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丁巨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社会关注的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现行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日通过并施行的地方性法规,亟需对照上位法进行修改。
 
  二、修订过程
 
  2020年12月,正式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委托兰州大学法学院环境行政法制研究中心起草了修订建议稿, 3次向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10多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审查期间,我厅配合省司法厅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又先后征求了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修改时充分予以采纳。经2021年8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7章54条,分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是对立法体例结构编排做了适度优化,考虑到《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已有较为完整规定,且国家正在推进《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工作,修订草案删除了原《办法》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将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拆分为“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两章;将第四章“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变更为“建设用地”;增设“监督检查”一章;保留“法律责任”“附则”两章。
 
  二是在总则中明确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提出土地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明确部门土地管理职责(第四条),体现土地督察的要求(第五条)。
 
  三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第八条)、规划编制的统计资料依据(第九条)。
 
  四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规定了耕地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增加了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档案标志、保护协议、保护资金、等级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细化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等内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五是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定,因此《办法》再未做相应规定,只是完善了建设用地管理相关条款,对征收土地审批权限和征收补偿标准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临时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进行细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新增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对闲量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五条)。
 
  六是新设“监督检查”章,强化了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法律责任”章除了保留并修改原《办法》公职人员公务责任的条款之外(第五十三条),对土地管理领域多发的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行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