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10:54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高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的客观公正,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于10月下旬委托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特殊性和社会中介机构鉴定的复杂性,且目前国家对社会鉴定机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不宜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条再作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仍按原条例规定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相关机构的涉案财物价格确认行为,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章和文件表述,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适用本条例”,将条例中的“价格鉴定机构”修改为“价格认定机构”;同时,对涉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能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
 
  二、关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受理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认定受理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同时,对不予受理的情形作了补充和细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涉案财物价格的认定复核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增加价格认定复核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增加了“对同一价格认定事项不得向已作出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重复提出复核”“逐级提出复核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并规定了认定复核不予受理的九种情形(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