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09:36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9月1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9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经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价格鉴定工作的目的、定义、性质、机构界定、职责划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取消了对价格鉴定机构资质和从事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根据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范了监管机构名称,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各类价格鉴定机构的性质、概念、工作范围,同时,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原则、行业规范、从业规范、回避制度、监督程序和方法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中“价格鉴定目的”“价格内涵”“价格鉴定的基准日”属于专业词汇,为了准确理解,建议增加一款对以上三个概念解释说明。
 
  2、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价格鉴定机构在“价格鉴定活动中,可以查阅与价格鉴定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价格事务所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两者关于查阅资料,是否需要提请委托机构的协助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并保持一致。
 
  3、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对价格鉴定主管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书,只规定了加盖公章,但其后紧跟着规定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定人员、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这一规定对价格鉴定主管部门所属鉴定机构与其他鉴定机构价格鉴定人员、价格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要求不相同,对两者作差别性规定,无上位法依据,建议对价格鉴定主管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书与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书作相同规定,都应要求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