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04:20

关于《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李明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深入推进,国家出台了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无疫小区建设等一系列政策和防控措施,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为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亟需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后,我厅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对《条例》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初稿。按照立法程序,我厅广泛征求了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和养殖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陪同省人大“一法一条例”(《动物防疫法》和《条例》)执法检查组赴天水等三市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了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的意见,作了进一步完善。5月27日,《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后,7月6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进行讨论修改。8月3日,我厅邀请省人大、省司法厅有关法律专家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讨论完善,经2021年8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由原八章五十二条,修改为八章六十四条。
 
  一是删除和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放管服”要求,删除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防疫条件前置审查的内容。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原《条例》关于限制禁养限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是补充和完善了国家新的防疫政策相关内容。对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国家近年来出台实施的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基层兽医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等防疫政策,补充完善了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养殖者相关防疫责任、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等防疫措施规定。
 
  三是规范了禁止性规定。对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对饲养、经营、屠宰、运输动物和生产加工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并规范了相应的罚则。
 
  四是突出体现我省防疫工作特色。《条例》在保留我省分区域、分病种防控和风险评估等防疫工作特色的基础上,增设了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内容。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