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8:00:19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必要依照上位法对现行办法作出全面修订。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于10月下旬委托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社建工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委托照护和离婚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中委托照护情形下被委托人的确定和离婚情形下监护人职责的规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对非必要援引上位法内容可以作适当删减。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十六条。
 
  二、关于校车安全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规定,与国家校车使用许可、通行安全等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款,同时增加了“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乘车安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关于网络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五章关于相关部门网络保护责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保护责任的规定,在逻辑关系上存在交叉重复,建议适当删减或者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同时增加“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内容审核、实名认证、适龄提示、时长限定、消费管理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不良信息处置、投诉举报等义务,减少未成年人上网风险”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
 
  四、关于司法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七章有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规定,很多涉及民事、刑事诉讼基本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具体规定和要求,建议删除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九十至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并采用指引性的方式对这些内容作出规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一百零八条与第一百零九条的处罚规定有一定的包容关系,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该条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