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59:22

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刘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多次作出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0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和大幅度的修订,由7章72条扩展为9章132条,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4年5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我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办法》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推动解决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社会建设委员会会同团省委于2月下旬成立工作组,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3月,召开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团省委等主要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就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汇总,为修订工作打好基础。5-6月,赴兰州、庆阳等地开展调研,了解基层情况,听取意见建议。7月,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初稿,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38个成员单位、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通过团省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经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法治统一和问题导向,努力凝聚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全方位、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一)根据上位法进行全面修订。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法规中存在的不相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对较为原则的进行细化,对不符合新情况的进行删改,对不适应要求的进行规范。
 
  (二)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有: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心理健康、安全方面的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性侵未成年人发案数呈上升趋势;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严重;对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关爱服务不够;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场馆相对不足,对未成年人开放力度不够;过重的课业负担、过多的课外班挤占运动时间,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小眼镜”“小胖墩”等等。法规修订过程中,通过完善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近年来,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文件,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法规修订过程中,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将符合我省实际的工作经验归纳出来写入法规。
 
  (四)注意处理好与相关法规的衔接。修订草案注意做好与我省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如《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的衔接和一致。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实施办法》共7章61条。修订草案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共9章11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规定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和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职责,并确定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二)关于“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家庭监护职责和禁止性规定;明确监护人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增加委托照护有关规定。
 
  (三)关于“学校保护”。学校、幼儿园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一是在教育方面,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保教职责以及禁止性行为;增加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和勤俭节约教育的具体规定;强调加强体育锻炼、视力保护;明确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增设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和拓展课后服务渠道的规定。二是在安全保障方面,增加、细化校园安全保障机制、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防范学生欺凌和防控校园性侵的规定。
 
  (四)关于“社会保护”。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章细化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保护责任;强调了公共场馆和公共交通给予未成年人的优惠;增加了净化社会环境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细化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种类和距离范围;规定了住宿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义务;增加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制度;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隐私权等。
 
  (五)关于“网络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无处不在。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主要对网络素养培养、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规范。
 
  (六)关于“政府保护”。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整合相关内容,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设置;强调和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了对残疾未成年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七)关于“司法保护”。依据上位法,完善公、检、法、司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