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54:02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标准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于10月下旬委托金昌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六条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过程中,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删除了“管理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内容。二是删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应当督促其整改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二、关于标准的制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标准的制定原则、要求以及市(州)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的规定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九条中增加标准制定应当有利于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的内容,删去“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表述。二是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三是删除了省地方标准实施后,相应的市(州)地方标准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以及备案等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照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及行政处罚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删除了与上位法不符的处罚规定,对完全重复上位法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并作出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