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53:19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9月1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9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0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正,自实施以来,在建立和完善我省标准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标准化改革持续深化,特别是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工作机制等作了新的规定。为确保与上位法相一致,与国家及我省一系列政策相适应,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相关内容,根据我省实际,增加了政府职责、团体标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等规定,对“甘肃标准标识”制度、“领跑者”标准、企业联合标准等也进行了规定。同时,依据上位法,对相关部门职责,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性质作了修改。修改内容和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修订草案第四条中关于“制定标准化战略”的表述不够恰当,建议删除。
 
  2、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中关于“对违反本条例制定地方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暂停或调整地方标准制定权限”的处罚规定,无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
 
  3、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规定,建议删除。
 
  4、修订草案中部分条文关于“设区的市”和“设区市”的表述不够规范,建议将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中“设区市”统一修改为“设区的市”。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