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51:59

关于《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庆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甘肃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2000年,我省颁布实施《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其间于2010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正。《条例》实施20年来,在建立和完善我省标准体系,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改革深化,特别是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工作机制等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为解决与上位法之间不一致等问题,亟待全面修订《条例》。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2021年1月至4月,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在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后,报送省政府。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就《条例(送审稿)》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之后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反复研究、修改,经2021年8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47条,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与原《条例》相比,《条例(修订草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修改和补充完善。
 
  (一)删除了部分条款。对企业标准备案、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产品生产应进行政府部门审核批准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等不符合新《标准化法》要求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内容,予以删除。
 
  (二)修改了部分条款。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地方标准的性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做了重点修改。
 
  (三)新增了部分内容。增加了政府职责,包括协调机制、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标准化示范试点等;增加了对团体标准、设区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增加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服务的要求,此外,还增加了“甘肃标准标识”制度、“领跑者”标准、企业联合标准等内容,拓展了标准化工作领域。
 
  四、主要创新点
 
  (一)完善标准创新机制,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制度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推行甘肃标准标识制度,推动甘肃品牌建设。这有利于全面构建省、市、县三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协同发展,争创一批品质过硬、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提升我省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活力。《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
 
  (三)建立标准实施机制建设,解决标准“重制定轻实施”问题。《条例》在地方标准的立项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标准复审、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台配套措施,推进相关标准的实施”, 目的是通过完善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评估复审等闭环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确保标准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和及时复审修订。
 
  (四)改革标准供给机制,推动形成多层次的新型甘肃标准体系。按照建设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国家标准为基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新型甘肃标准体系的要求,《条例》严格限定了地方标准范围,为市场标准预留空间。明确大力支持先进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着力激发市场标准活力。《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支持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支持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
 
  (五)突出服务职能,构建便利多元、有序开放的标准化工作环境。《条例》规定了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责,包括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标准化扶持、激励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支持企业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加强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培训等。《条例》还规定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应当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提供便利的信息查询功能,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