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46:40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相关工作要求,规范我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制定我省的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于10月下旬委托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体现国家社会信用建设大方向,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写入立法目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各类主体的相关行为作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主体基础信息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二是将基因、指纹列入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范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三是规定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在向社会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同时,应当建立查询日志(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四是将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主体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
 
  三、关于信用主体的激励惩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建议,对信用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二是删除了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一般失信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者取消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内容,同时将第四项中“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修改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在严重失信惩戒措施中,对限制或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进入相关市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等内容进行了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四、关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政务诚信作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二是增加了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网络活动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依照相关上位法规定,对“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删减了完全重复上位法的内容,并作出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