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45:23

关于《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陶正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决策部署。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2020年12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以良法促进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善治,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省委、省政府有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12月省委十三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及2021年2月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均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打造“诚信甘肃”。社会信用立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推进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三)实际工作有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省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规范。
 
  二、制定过程
 
  2020年9月以来,我们组建工作专班,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导帮助下,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认真学习借鉴河南、山东、天津、江苏等兄弟省份已出台的信用条例,结合省情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民营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49个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兰州新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研究采纳。经2021年8月16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69条,聚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基本制度规范。
 
  (一)关于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方面。《条例(草案)》第二章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公开、共享、披露、开放、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
 
  (二)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分级分类管理、守信激励措施、一般失信惩戒措施、严重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信用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等,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三)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向信用主体提供不限次数的免费查询服务;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四)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加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