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40:20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白瑞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对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技术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解决现行条例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依照相关上位法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于10月下旬委托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移部门的设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主体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技术转移部门。”
 
  二、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定了自律性处罚规定,但二者在内容上有重复,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两条规定作了整合修改;同时,增加了兜底性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