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39:29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9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9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对2021年8月23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技术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载体,用法治的力量保障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供给质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技术交易,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废止,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对技术合同定义、类型区分有了新的界定,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条例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技术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技术市场发展实际,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规范了技术合同认定、变更、撤销等内容,增加了对技术经纪人、涉密涉外技术交易和对违反伦理道德技术的相关规定,表述更加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订立技术合同”。
 
  二、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保留第二款为第一款,将第三款修改为“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经纪人参加职称评审,拓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作为第二款。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持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修改为“持书面技术合同”。
 
  四、将第十五条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表述一同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使条例中政府职能部门的名称表述一致。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