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38:24

关于《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朱晓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需通过修订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条例》,开展区域内技术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和《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民法典》施行后,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技术合同定义、类型和部分条款作出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发生变化。
 
  (二)需通过修订适应技术市场发展新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行总体部署,专章明确技术要素配置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改革任务,提出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完善资源配置方式、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等新任务、新要求。
 
  (三)需通过修订将成熟有效的工作措施固化为制度。近年来,我省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维护技术交易秩序等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有必要将实际形成的管理经验和问题改进措施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条例》覆盖技术转移全链条、全主体,为技术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省科技厅学习其他省份技术市场地方性法规文本,汇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性文件,赴安徽、湖南两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向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部分高校院所和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建议,邀请省政府参事室、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兰州理工大学等单位专家召开《条例》修订咨询会。5月27日,经省科技厅党组会审定后,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修订《条例》的请示。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送审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省科技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1年8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二十条,修订后共二十三条,考虑到条款数目较少,经征求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意见建议,未设置章节。在条款间逻辑关系上,按照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技术交易原则要求、技术交易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法律责任的顺序依次展开。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删除了部分条款。《民法典》施行后,在原来四类技术合同的基础上新增技术许可合同,现行《条例》第十四条“技术作价投资合同”不再单一参照技术转让合同进行认定登记,予以删除。《民法典》合同编已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建议不再重复体现,对现行《条例》第十八条予以删除。
 
  二是完善了部分条款。在第六条中明确“向境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许可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条例(修订草案)》适用于涉外技术交易;对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作出规定,明确了此类技术交易的认定登记要求。同时,对政府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职责,技术交易要求、技术交易奖励扶持措施等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完善。
 
  三是新增了部分条款。在第九条中增加支持技术经纪人职业发展的有关表述,鼓励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参加职称评定,为下一步我省探索中高级技术经纪人纳入省自然科学或其他系列职称评审提供法规支撑。在第十三条中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作出解释,在第十五条中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予以明确。此外,还分别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中增设技术交易当事人保密义务与技术合同变更撤销有关条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