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35:03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23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白瑞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我省得到有效实施,制定条例非常必要。同时, 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于10月下旬委托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就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依据上位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以及污染担责的原则作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四条)。
 
  二、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资金的使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第八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资金使用范围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三、关于工业固体废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工业固废产生单位污染防治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有些条款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增加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的规定。二是增加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护措施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三是对工业固废产生单位终止或变更后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责任分别作出规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安全处置衔接上位法予以重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四、关于有害生活垃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有害生活垃圾范围的界定不够准确,建议按照国家统一名录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管理和处置。有害垃圾的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调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危险废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建议,按照上位法的体例将“医疗废物”并入“危险废物”一章予以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对第六章、第七章的章节设置作了调整。二是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依法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等作出细化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三是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四是增加了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
 
  六、关于其他固体废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据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文件,对草案关于电子废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商品过度包装责任以及禁塑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一是将草案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二是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化物品包装,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等方面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三是规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报告义务,以及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七、关于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草案第五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的内容;同时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单位的信息公开以及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单位应当依法开放设施、场所等作出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法律责任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对法律责任中完全重复上位法的条款进行了删减,并作出概括和指引性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