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34:35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9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9月22日,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为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省相继出台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群众健康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加之受石油化工、有色冶炼等重污染产业结构影响,部分地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压力日趋加重,但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影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实施后,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补充细化上位法,并对全省各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使其上升为法规制度,更好地推动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解决垃圾分类处理、医疗废物处置、尾矿库管理和工业固体废物治理等突出问题,遏制固废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资委认为,制定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非常重要。条例草案严格遵循上位法,对现行污染防治类法律法规中已有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和补充,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医疗废物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职责,细化了其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条例草案内容结构合理,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建议:
 
  1.在条例草案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和源头防治优先、污染担责的原则……”。
 
  3.按照固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十条修改为:
 
  “鼓励和支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执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4.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调整至第十一条第三款。
 
  5.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前增加“规模”二字。
 
  6.按照固废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删除条例草案第七十一条。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