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禁毒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02 17:26:51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公安厅副厅长肖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部署的需要。2014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禁毒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禁毒法规、规章,因地制宜解决当地的突出毒品问题。2019年12月17日召开的全国禁毒重点整治暨扶贫工作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要求内蒙古、辽宁、西藏、甘肃、新疆等地加快出台地方禁毒条例进度。2020年、2021年,省委省政府要求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应对我省禁毒工作严峻形势的需要。当前,国际毒品持续泛滥,毒情不断恶化。我国处在突出毒品问题集中治理攻坚期。我省地形狭长,不同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经济形势导致各地毒品形势不尽相同且多元复杂,同时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禁毒斗争形势和任务仍然严峻。
 
  (三)制定《条例》是破解我省禁毒工作难题的需要。当前,我省禁毒工作还存在履职不到位、合力发挥差;禁毒宣传、预防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禁毒工作保障缺少制度性安排,禁毒专业队伍、基层禁毒工作力量比较薄弱;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处置手段不足等问题突出,存在肇事肇祸风险隐患等问题。上述难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推进解决。
 
  (四)制定《条例》是固化我省禁毒工作经验的需要。在长期的禁毒斗争实践中,我省在禁毒工作机制、禁毒工作方法等方面探索、积累和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富有甘肃禁毒工作特色的政策、措施和经验。这些创新举措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
 
  二、起草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成立了《条例》起草专班,起草主要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召开《条例》立法开题会。围绕禁毒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需要通过立法层面解决的重点、难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听取了意见。
 
  (二)起草准备和草拟《条例》初稿。一是全面搜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12个省(区、市)的禁毒条例。二是总结我省近年来禁毒工作的有益经验做法。三是对全省毒情形势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对未来毒情发展变化进行了预判研究。四是对当前病残吸毒人员收戒难、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处置难等全省禁毒工作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全面查摆,列出清单,提出需要《条例》解决的路径举措。五是在起草中,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注重细化上位法规定,吸收国家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精神,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3月初,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3月15日,面向全省公安机关和30余个禁毒成员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22条,认真研究采纳。
 
  (四)开展立法调研。4月中、下旬,在天水、定西、张掖、临夏、白银、兰州等6个市州的10多个县区,深入50多个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校、美沙酮门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物流寄递行业开展立法调研,征集立法建议、好的做法和经验,共征集意见建议80余条。5月下旬,赴云南、海南考察调研,学习借鉴了兄弟省份成熟的做法。部分意见建议和成熟的做法《条例》进行了吸收,经公安厅厅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提交省政府审议。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再次就《条例(送审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省公安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1年8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职责分工。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和政府绩效考核,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了禁毒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关于禁毒宣传教育。一是建立健全了禁毒宣传教育体系。二是明确了单位团体、教育部门、社会团体、媒体和公共、娱乐场所,居(村)委会和家庭禁毒宣传教育义务。三是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三)关于毒品管制。一是明确了含有麻黄素类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易制毒物品的复方药剂,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易被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二是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三是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行管制管理。四是完善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加强毒品查缉,邮政寄递物流仓储等单位毒品安全查验制度。五是明确娱乐服务场所、易制毒设备、出租屋和出租场地等易制毒场所的使用和管理。六是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制造企业和人员信息库,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定性分析检测仪器的管理机制。七是禁止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制作、发布、传播、转载,对互联网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处置作出规定。八是规定了金融机构加强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责任。
 
  (四)关于戒毒管理和服务。一是建立戒毒工作机制,固化我省成熟经验。二是对戒毒医疗机构、药物维持服药点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等作出了规定。三是固化我省部分地区的成熟经验,建立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组成的多部门联动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制,确立了社区康复人员违反协议的处置措施。四是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安置、救助、参加医疗保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技能培训。五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转送和接收、死亡处置、解除强戒人员所外对接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抚养、赡养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六是明确了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戒方式、治疗费用支付。七是要求广播影视制作、文艺表演团体以及剧场、影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公众媒体,不得制作、播出有吸毒行为记录人员作为主创人员的广播影视作品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八是在交通运输行业建立吸毒筛查制度,坚决杜绝毒驾。
 
  (五)关于禁毒工作保障。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科学设置禁毒机构和队伍,配备专门工作力量。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本地毒情形势相适应的禁毒经费保障机制,专款专用。三是建立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各级政府加强指导、培训。四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的禁毒装备、设施。五是加强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障,明确禁毒职业保护措施、抚恤和优待,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遵循三个原则来设定法律责任:一是上位法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上位法有类似规定的,参照其设立处罚种类与幅度;三是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设定相应的处罚,力求做到罚过相当。法律责任共六条(第56条至61条),包括不履行报告责任、易制毒设施设备违规使用、涉毒驾驶、物流仓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不履行责任的处罚内容。起草法律责任条款时,我们始终结合我省经济的实际情况,根据禁毒工作形势任务的需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遵循法定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地方立法的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为依法开展禁毒工作提供抓手。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