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8 20:59:31

  
  
  (2021年7月1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的议案》。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第七条对各省(区、市)有2项授权规定:一是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二是提出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上述2个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授权规定,省人民政府提出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为:
  
  一、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契税是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契税法的实施对深化税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合理设定契税适用税率,细化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和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下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办法,稳妥审慎,有利于维护现行税负稳定,统筹考虑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将议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就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契税法宣传,优化征管服务,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提升协同治税能力,确保契税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